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投融资主客体分析

  点击数:1030  发布时间:2009-09-24 21:15
关键词:轨道交通
  
    [摘要]从投融资主体性质、主体表现形式、客体即融资渠道三方面详细建构了轨道交通建设投融资体系,分析了各方面内涵及构成,并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特点提出了相应的投融资建议。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投融资;主客体;渠道
 
    1 引言

    城市轨道交通是解决大城市交通问题、促进城市合理布局的有效手段。城市轨道交通对国内生产总值的投资乘数可达到1.4073,能极大地推动国民经济增长[1]。因此,各大城市竞相把建设轨道交通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但由于造价高昂、投资回收期长,筹集建设资金成为制约轨道交通发展的重要瓶颈。为了加快发展轨道交通,各城市在投融资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和尝试,但是对于各种融资手段其主客体关系本质的认识还有待提高。本文将轨道交通投融资体系分为主体性质、主体表现形式、融资渠道三个方面(见图1),分析了各系统包含的内容,并结合城市轨道交通的特点提出了相应的投融资建议。

    2 城市轨道交通投融资主体性质

    投融资主体是指谁来投融资的问题,主体性质可以理解为主体的所有制情况,或者主体的资本来源。投融资主体性质大体可以分为三类:政府独资、公私合营和私营企业独资。

    政府独资的投融资主体是以政府信用为基础,以政策性融资手段为主,辅之以其他手段进行融资。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有两类:一是政府财政出资;二是政府债务融资。具体是:(1)政府财政拨付的资本金;(2)政府基本建设基金或国债资金;(3)国内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贷款;(4)境内外发行债券;(5)政府向国外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6)信托于政府信用的商业贷款等[2]。世界上很多国家大城市的地铁融资建设中,特别是在地铁初期和高速成长时期,政府投融资都发挥着主要作用。如中国的北京地铁建设初期政府投资比例达100%,中国的香港地铁政府投融资占77%,法国的巴黎地铁政府投融资占80%,德国的曼彻斯特地铁政府投融资占90%,新加坡政府投融资占到100%。

    公私合营投融资主体即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融资模式,是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的一种融资模式,是指政府、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基于某个项目形成一种相互合作的关系来提供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服务。合作各方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责任以及分享回报[3]。北京地铁4号线在国内首次采用了PPP模式,将工程的所有投资建设任务按照7:3的比例分别由政府和社会投资组建的PPP项目公司来完成。

    私营投融资主体表现为BOT(建造-运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和BT(建造-移交,Build-Transfer)两种模式,采用BOT模式,政府与民营企业达成协议,政府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并管理和经营管理该设施。当特许期结束,民营公司按约定将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经营和管理。BT模式是指政府将项目的融资和建设特许权转让投资人,特许期满后,投资人将BT项目移交给政府。深圳地铁4号线二期工程由港铁公司以BOT方式投资建设。4号线二期通车之日始,4号线全线将由香港地铁公司成立的项目公司统一运营,该公司拥有30年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建设和经营期内,项目公司由香港地铁公司绝对控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营期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深圳市政府。

    城市轨道交通投资额大、周期长,政府没有能力提供充足的资金。BOT模式主要是以私营企业为设计、融资、建设和运营的主体,要求企业具有很强的融资能力,私营企业独立承担难度很大。因此为了拓展城市轨道交通资金来源,提高效率,由政府和私营部门合作采用公私合营模式进行投融资是比较恰当的选择。

    3 城市轨道交通投融资主体表现形式

    投融资主体表现形式是具体进行融资偿债的实体,即贷款人凭借什么来融资的问题。投融资主体表现形式主要可以分为两类:项目融资和公司融资。

    项目融资是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活动,主要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而不是项目投资人或发起人的资信安排融资。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是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项目公司的资产是贷款的安全保障。PPP、BOT、BT都是项目融资的实现形式,ABS(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融资方式的出现使得优秀项目直接在资本市场上融资变为可能。项目融资是一种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方式,即如果将来项目无力偿还借贷资金,债权人只能获得项目本身的收入与资产,而对项目发起人的其他资产却无权染指。

    公司融资方式是指贷款人把资金贷给借款人,然后由借款人把借来的资金投资于兴建的某个项目,偿还债款的义务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所看重的是借款人的信用、经营情况、资本结构、资产负债程度等,而不是他所经营的特定项目的成败,因为借款人尚有其他资产可供还债之用。公司融资是一种全额追索或有限追索的融资方式。

    城市轨道交通投资额大,往往一个项目的投资就几十亿甚至上百亿,而且项目之间的管理界面明确,因此城市轨道交通融资往往采用项目投融资方式。另外,随着我国的项目法人制的逐步完善,项目往往就是以单个公司的形式运作,使得项目融资和公司融资合二为一,能够灵活地运用两种融资模式。

     4 城市轨道交通投融资渠道

     投融资渠道是指站在项目的角度向谁投融资的问题。投融资渠道可分为四类:政府、银行、资本市场和其他社会资本。
     政府提供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投资和轨道交通建设专项基金。目前,我国城市轨道建设中政府财政投资依然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最主要的来源。在国内,广州开征了与城市交通出行有关的地铁建设专项基金的收费项目。如在城市机动车、旅店、餐饮、旅游场所等行业,实行地铁建设集资专项收费。国外许多城市也有通过财政收入等方式建立轨道交通建设专项基金的实例。

    银行作为城市轨道交通投融资渠道提供的资金来源包括国内及国外银行贷款、出口信贷和以项目自身未来收益质押或形成的资产抵押。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所需国内贷款主要来自国家开发银行的政策贷款和国内商业银行的投资贷款。目前我国通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海外协力基金等国外金融组织引入了一部分资金,但其规模相对于项目建设的需求量来说很小。上海地铁、广州地铁在项目建设中曾使用过法国、德国的出口贷款,具有综合利率较低、期限长的优点,但选项较严,手续较复杂,且在当前地铁项目设备的国产化率的限制下,具有一定局限性。城市轨道交通也可以借鉴公路收费项目,应用以项目自身未来收益质押或形成的资产抵押来融资,即“无追索”或“有限追索”的融资方式。

    资本市场投融资渠道包括股票、债券、信托工具的应用。股票融资最具代表性的是中国的香港和新加坡。中国的香港地铁在2000年10月发行股票上市,政府同时向公众直接出售20%的股权,收回资金约300亿元。新加坡政府也在对地铁重组基础上,通过向公众出售33.7%的股权,收回了部分建设资金。除了股票筹资外,发行债券是目前较普通的一种负债经营筹资方式。其最大优点是资金来源稳定有保证,并且普遍为人们所接受。上海久事公司和上海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为城市交通建设发行了轨道交通建设债券,1998年至今债券发行总量为45亿元。另外,城市轨道交通还可采取一些新的信托融资工具为地铁项目进行融资。如以地铁项目的预期现金流作为收益担保,发行一定额度的信托凭证,募集项目资金。其优点是通过募集社会资金作为资本金投入到地铁项目,解决了地铁项目资本金短缺问题,操作简便,资金到位快。缺点是地铁项目盈利性低,需采取有效措施满足信托资金安全、收益的需要。

    其他社会资本投融资渠道是指各种所有制构成的企业、事业单位,主要指地铁沿线土地资源开发、广告权、冠名权拍卖、设备融资租赁、线路经营权转让等向企业、事业单位招标或拍卖融资的资金。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为沿线房地产提供了巨大增值空间。日本的轨道交通经营财团往往在决定轨道线路的走向后,就立即下手收购沿线地块,或是在取得大量土地的所有权或经营权后再来决定轨道交通线的走向,使轨道交通建设与房地产开发同步进行,以便坐收地块升值带来的利润。向社会投资人拍卖广告权和车站冠名权也能筹集到部分建设资金。比如武汉正通广告有限公司,获得武汉轻轨部分广告的独家代理权,该公司负责人称全部轻轨广告一年市场量将超过2000万元。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获得地铁设备,这样在达到融资目的的同时,由租赁公司分担了地铁建设项目的风险。北京市地铁公司正积极与有关租赁公司及西门子等国际设备商开展此项业务的洽谈。线路经营权转让是指线路完全由政府投资建设,建成后委托有运营经验的社会投资人负责运营管理和相关资源开发。社会投资人由政府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以特许经营费作为标的来融得部分资金。

    5 结论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资金投放量集中、回收期长、收入水平低的特点,使项目本身蕴含着较大的金融风险,任何单一投融资渠道都很难完全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的大量资金,因此,在投融资渠道选择方面,应采取多来源、多种形式、多渠道并用、合理搭配的原则,尽最大可能在筹集足额资金的前提下降低资金使用成本。
 
    [参考文献]

    [1]周立新,陈望桂.城市轨道交通投资乘数效应计算的探讨[J].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06(4):27-30.

    [2]王灏.关于北京轨道交通投融资问题的研究与建议[J].地铁与轻轨,2003(1):4-10.

    [3]蔡玉萍.城市轨道交通项目PPP模式的创新与应用[J].都市快轨交通,2007,2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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