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安全管理的规定
点击数:1047 发布时间:2009-09-24 21:30
为加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明确工程假设各方安全管理哲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我市从事轨道交通建设活动及实施对轨道交通建设按的监督管理,必须认真执行规定。
二、轨道交通建设安全管理工作主要是防控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质量、技术等方面出现问题导致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出现沉降或坍塌,引起社会环境和公众安全无保证或造成事故,同时也包括在施工过程中安全防护措施不健全和施工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引发的伤亡事故。
三、轨道交通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照“管超前、严注浆、短进尺、强支护、快封闭、勤测量”的底下施工原则,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建设安全。
四、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2、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由有施工资质和与工程项目相符的项目经理承担工程施工建设。
3、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由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进行工程施工和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理。
4、在工程施工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运输、广播电视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灾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善。
5、制定安全施工措施费用计划和付款计划。
6、负责工程沿线地面的监控测量工作,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埋深,地质情况,地面建筑物、构筑物等环境情况,开挖断面、施工方法,制定监控测量方案。监控测量项目应包括:地表、地面建筑、地下管线及构筑物变化。
7、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五、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转项施工方向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
2、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暂时停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3、在工程施工中应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实施监理,对施工关键部位进行旁站监理。
六、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建立健全针对轨道交通建设施工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2、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个专业管理人员和项目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应当经室建委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明确对分包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的管理要求,做到凡有人在现场施工作业,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
4、制定对安定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劳保用品的供应单位的控制要求和规定,杜绝伪劣产品进入施工现场。
5、分析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重大危险源,并逐个制定防护措施。
6、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及规程、标准,制定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有保证周边社会环境安全和工程质量、技术及安全防范措施的内容,并符合编制审批的程序。
7、有完善的安全技术交底制度要求,并认真履行签字手续。
8、落实对施工机具的使用管理要求,机具设备各种防护设施齐全有效,无违章操作。
9、做好地下的监控量测工作,施工前应制定监控量测方案。监控量测的项目包括:围岩及支护状态;拱顶下沉;周边净空收敛位移等。监控量测数据要求准确可靠,并及时测绘时态曲线, 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报告建设单位。
10、各施工单位要结合本施工标段实际情况编制本单位轨道交通建设施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配备必须的器材、材料及人员组织,做到发生突发事件立即上报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
七、监督管理
1、监督管理部门为: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监管的范围是本规定中四、五、六中各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 2、在实施对工程项目监督检查是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责成施工单位给予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时,要责令施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
4、施工过程中,工程项目周边出现严重超过控制沉降范围的隐患险情时,应立即组织专家和建设、施工等单位研究并制定防控方案。
5、编制全市交通轨道建设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6、组织落实建委系统抢险机构,做到随时应对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件的抢险工作,并负责将抢险和事故情况上报市政府。
7、负责对轨道交通建设施工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上报市政府。
八、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