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外资参与我国电力建设

  点击数:943  发布时间:2004-12-20 11:16
关键词:电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近日发布第24号令,公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的项目涉及到电力的生产、供应及装备制造等多个方面。

 

  据了解,新目录在保持我国吸收外资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同时,对原《目录》进行了部分调整,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一是适应扩大对外开放和引进先进技术的需要,将国内急需发展的产业和产品增列为鼓励类条目。二是放宽外资准入范围,加快服务业对外开放步伐。三是适应国家宏观调控需要,防止部分行业的盲目和低水平投资。

 

  《目录》中与电力有关的内容包括:装备技术方面,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机组、大型燃气轮机、10万千瓦及以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设备、煤气化联合循环技术及装备(IGCC)、增压循环流化床(PFBC)、60万千瓦及以上大型空冷机组、30万千瓦大型循环流化床(CFB)锅炉(限于合资、合作)、15万千瓦及以上大型抽水蓄能机组、15万千瓦及以上大型贯流式机组制造(限于合资、合作)、60万千瓦及以上核电机组制造(限于合资、合作)、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直流输变电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及火电站脱硫技术和设备制造受到鼓励。在经营建设方面,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站、洁净煤燃烧技术电站、热电联产电站、天然气发电站、发电为主水电站、核电站(中方控股)、新能源电站(包括太阳能、风能、磁能、地热能、潮汐能、生物质能等)的建设、经营受到鼓励。而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下以发电为主的常规燃煤火电厂的建设、经营(小电网除外)和电网的建设、经营则分别被限制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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