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
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
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
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
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其它
工作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认证制度由于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
广泛采用。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政府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产品市场准入的手段,正在成为国际通行的做法。
2001年12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和认监委在人民大会堂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
了新的“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平定程序,统一目录,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四个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布了“四个统一”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国家认证认可制度发展到了新阶段,即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制度建立和发展阶段。也标志着中国入世承诺的兑现。现在,已有19大类工计131小类产品
纳入了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据了解,自2005年10月1日起,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已列入了强
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如果到时未能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
的汽车防盗报警系统,将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使用。